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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调解,案结更需事了
作者:诉讼服务中心李成祺  发布时间:2024-04-15 18:37:00 打印 字号: | |

   “案子虽然宣判了,但被告心中依旧郁结难开,即使上诉也将面临诉讼风险、增加诉讼成本。”

“我们不能一判了之,咱们再组织调解一次!”

这几天,因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骆云桥法官始终放心不下,思来想去还是决定再组织当事人调解一次,力争解开当事人心结,实质性化解纠纷。

2014年,老郭和小李就农村自住房屋建设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由老郭自行提供材料,小李负责劳务承包。2015年新房建起后,老郭与小李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矛盾,双方一直未结算尾款。时隔8年,后小李诉至旬阳法院要求老郭支付剩余劳务费。

在调解过程中,老郭坚持认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拒绝支付小李任何款项,因双方矛盾尖锐、分歧较大,诉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法官立即导入诉讼程序,并通过现场勘查,确定了建筑施工面积及剩余劳务费金额。该案开庭审理后,骆法官再次进行调解,从举证责任、诉讼风险等方面释法明理,双方仍因房屋质量归责问题未能达成共识,被告坚持要求法院进行判决,调解再次停摆。法院很快作出判决并宣判,在送达判决书时,法官依旧坚持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开导双方认真算好“时间账、经济账、人情账”,并告知其上诉期内仍可申请调解。

“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因房子有质量问题,所以顶楼一直没有入住,这就要我结尾款,我实在想不通。”老郭的抱怨始终在骆法官耳边萦绕。
   “再调一次!我们办案的目标不是结案,而是了事。”经过判后进行第四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并当场履行。通过诉前、庭后、判前、判后四次调解,老郭与小李的矛盾终于得到彻底解决。

公平公正是审判工作的基础,司法为民更要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公正的向往和追求。旬阳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力促息讼止争,做实“案源治理”,紧盯群众“急难愁盼”,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责任编辑: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