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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一村医诈骗医保基金被判刑!
作者:刑庭柯贤芳  发布时间:2024-04-09 18:41:00 打印 字号: | |

医疗保障是基本的民生工程。近年来,在医保制度日益健全的条件下,广大群众的医疗服务需求得到了大幅释放,全民健康水平逐步提升。但一些不法分子却把医保基金当做“摇钱树”,将黑手伸向群众的“救命钱”,采取多种方式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近日,旬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诈骗医保案件。

被告人黄某某系旬阳市某镇村医,2022年初,黄某某在工作中使用“HIS”系统为来其卫生室就诊的低保户患者开处方结算报销时发现,每人每年除享受100元门诊统筹基金报销外,门诊医药费用还可按50%的比例享受报销。此后,黄某某多次通过冒用五保户、低保户身份信息虚开处方,或在患者处方中虚加药品量,以此套取国家医保基金。为使自己虚开的处方能顺利通过镇卫生院及医保局审核,黄某某在虚开的处方及对应居民门诊统筹结算单上私自签署就诊人姓名、加盖就诊人员印章,将本该由就诊患者享受的医疗救助资金非法占有。2022年以来,黄某某共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4785.6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被告人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医保基金是为群众健康兜底的保障,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不仅侵犯群众利益,还会受到法律严惩。因此,须诚信、规范使用医保基金,共同守护医保基金安全,切勿贪图小利,以身试法。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法治意识,规范使用医保,谨防被骗。


 
责任编辑: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