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我娃回来!我只要我儿子回来!”
一位年迈母亲悲痛的哭声,
刺痛了现场每一个人的心。
出于好意帮助他人,却意外死亡,责任到底谁来承担?赵湾法庭通过“三力联调”化解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2年11月初,陈某的岳父去世,依农村习俗,村里的相邻亲友会前往帮忙送葬。陈某家和刘某家相邻而居,刘某便前往陈某家帮工。送葬过程中,刘某被安排送葬抬棺木,过程中因刘某突发脑干出血,被送往旬阳市人民医院救治,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原来,刘某患有严重高血压疾病。刘某突然离世的重击落在这一毫无防备的普通农村家庭,留下年迈的父母和年仅八岁的孩子。
刘某家属将陈某、彭某夫妇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89146.67。原告认为自己的儿子正值壮年,是家里的顶梁柱,因为帮工导致疾病突发,导致死亡,帮工行为诱发了疾病,被告陈某、彭某夫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陈某、彭某也心有委屈,认为刘某虽然是抬棺木的过程中死亡的,但其死亡原因是自身患有疾病所致,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太高,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矛盾对抗日益加剧。
本案诉至法院,法官考虑到本案纠纷的特殊情形,一方面纠纷发生于熟人社会,背后存有乡土人情,当地谁家婚丧嫁娶,乡里乡亲互帮互助是常见的传统风俗。另一方面,死者刘某是家里的主要劳动力,且需要抚养一名未成年的孩子和赡养老人。陈某、彭某坦言经济拮据,一时无法拿出钱。案件若简单一判了之,不仅加剧双方对抗情绪,还会影响互帮互助的良好风俗。
赵湾法庭将调处现场移至村委会,并请镇、村两级调解组织共同开展“三力联调”。法官说法,讲明白法律适用,算好法律账。镇上调解干部讲道理,维护良好风俗。村上组织讲感情,晓之理,动之情,消除双方隔阂。经过三个小时调处,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还当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并就剩余赔偿款的给付期限,达成协议。
至此,纠纷得到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的手重新握在了一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