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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易躲,十五难逃 ‖ 寻“老赖”记
作者:龚泽钰  发布时间:2022-08-03 18:00:41 打印 字号: | |

201612月,被执行人刘某某因资金周转向申请人王某某借款60000元。201712月原告起诉后,经调解刘某某同意于2018年分两期履行完毕。协议生效后,刘某某不仅未主动按期履行,还常年外出逃避法院执行。

20227月初申请人王某某发现了刘某某的行踪,随后及时反馈给蜀河法庭,执行人员立即出动却在被执行人家中并未找到刘某某,执行人员只好嘱咐刘某某家人尽快通知刘某某到法庭处理相关事宜。

返回法庭后执行人员并未掉以轻心,又及时联系村组干部寻求协助查找刘某某行踪,并与申请人商议,共同配合查找刘某某行踪。功夫不负有心人,725日中午午餐时间,执行人员再次获取了刘某某回家的线索,立即放下手中碗筷,迅速前往刘某某家中,将正在午睡的刘某某传唤至法院。

尽管刘某某一开始负隅顽抗,嘴上叫嚣着宁愿拘留也无钱偿还,但经执行人员释法明理,在法律的威慑下,最终刘某某当庭履行了部分标的款,并保证按期履行剩余欠款,经申请人同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责任编辑: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