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法院在审理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过程中,对指使证人伪造证据的原告和该名证人分别开出了千元“罚单”。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与被告(反诉原告)计某等因物权保护纠纷诉至旬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发现原告刘某提交一份某村村委会会议记录并非原始记录,系其指使证人王某伪造而成,而证人王某出庭作证时仍提供虚假证言。经过办案法官认真调查,刘某、王某也承认上述违法行为,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鉴于二人及时承认错误,表示悔改,旬阳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刘某罚款2000.00元、对王某罚款1000.00元。
法官表示,法庭审判程序是严肃神圣的,任何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这一处罚结果将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