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说:“中年丧夫,老年丧子,是人生最悲痛的事。”吴某、袁某与周某就是遇上了这最悲痛的事情。吴某、袁某系夫妻俩,周某系其儿媳。吴某、袁某之子在外打工死亡,二老属年老丧子,周某则中年丧夫。后因工亡补助金分割公公、婆婆与儿媳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案件经二审终审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再因给付工亡补助金、腾房、承包土地、林扒等等问题争得难解难分,致使矛盾不断升级,亲情关系降至冰点,致使本已悲痛的心又添新伤,且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为修复当事人心灵的创伤,妥处矛盾,做到案结事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2016年6月23日,联合派出所、村委会等相关单位,启用联合调解机制,使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并通过调解,巧妙化解了双方之间的矛盾。
经查,吴某、袁某之子,周某之夫吴前,于2013年10月19日在今日公司棕溪夹沟铜矿PD7矿洞上班时,因炮烟中毒死亡。2013年10月21日,今日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与吴某、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吴某、周某共获死亡赔偿金78万元。此款由周某持有后,拒绝给付吴某、袁某分文。吴某、袁某将周某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由周某分别给付吴某11万元、袁某6万元。周某不服上诉。2015年10月28日,安康中院由一名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带领合议庭深入案发地进行巡回审理,作出(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0009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定:一、周某在2015年11月12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吴某应分得的吴前工亡补助金11万元整,给付袁某应分得的吴前工亡补助金6万元整;二、周某给付上述费用后,即不再对吴某、袁某承担赡养义务,吴某自愿与其长子吴平共同生活;三、周某经营耕种其承包地和柴?[,吴某、袁某不得阻挡。
二审调解后,周某未自动履行,根据吴某、袁某的申请,棕溪法庭及时立案,此案进入强制执行。执行中,吴某、袁某承诺,自愿搬离周某家并带走私人财产与其长子吴平共同生活,周某当场兑现了执行标的款。吴某、袁某当场领取17万元案款后,自愿将10000.00元留存法庭,保证在搬离周某房屋后,再领取留存款。法庭充分尊重其意思表示,相信吴某、袁某能兑现承诺。不料,2016年5月27日吴某、袁某到庭称房屋、承包土地、柴?[系亲生子吴前所有,吴前死亡后,周某无权继承,既不腾房,且认为周某的土地、柴?[全归自己,并要求领走留存款10000.00元。经与周某核实,周某称,吴某、袁某领取执行标的款后,不但不搬离,反而不允许周某耕种土地和林?[,并在当地散布过激言语,激怒周某,周某遂要求法庭将已执行的案款追回,否则难以善罢甘休。鉴于此,法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调解,调解中,吴某、袁某自己提出,要求继续居住周某的房屋并经营土地和柴?[,每年给付周某租金1000元,但周某坚决不同意。
因双方争持难解,无法和解执行。为避免矛盾再次升级,法庭经走访当地群众、村组干部,征求当地人大代表意见,掌握双方矛盾的根源,对执行风险进行研判评估后,及时制定了执行预案,经与派出所、村委会等部门充分沟通后,启用联动机制,采用巡回审理方式,将村委会活动室作为执行现场,邀请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到场。执行现场会上,法庭首先通报了整个案件从诉讼到执行的详细情况,取得了与会人员的充分理解,经各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和宣传教育,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如下:一、周某给付吴某、袁某工亡补助金合计人民币16万元(已履行);二、吴某、袁某于2016年10月31日前搬离周某房屋与吴平共同生活,并搬走木床、被子、打浆机一台、电扇等私人财产;三、在吴某、袁某搬离后,周某将剩余人民币1万元付清(该款已交法庭暂存);四、吴某、周某搬离后,土地按照村委会所划的界畔耕种,柴?[不再使用,二人无力耕种后归还周某。
协议达成后,吴某、袁某在几个月前继续自愿将10000元留存在法庭,接受法庭和派出所对其行为的监督。
(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