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阳县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于年度涉及本行政机关的第一件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或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等五类案件应亲自出庭应诉。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是一种普遍现象。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除少数行政机关指派法制股室人员或中层干部出庭应诉的外,大多数行政机关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由于律师出庭往往仅从法律技巧上应诉、答辩,对行政行为作出的背景信息不够了解,不能通盘考虑问题,造成案件沟通协调渠道不畅,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总体上掌握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水平。今年3月下旬,县人大常委会在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检查时,县法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提出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建议。旬阳县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该建议,在《〈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中,明确要求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制度作用,不断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旬阳县政府法制办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及时印发《旬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通知》,同时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设立有法制股室或有专职法制人员的,行政诉讼案件应有法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不得仅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该制度的出台,对于规范行政诉讼活动、强化行政机关法制观念、建立行政与司法良性互动机制将产生积极的意义,也对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政能力、依法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增进人民群众与政府之间的谅解与信任,促进官民和谐也将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