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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法院吕河法庭加强民事审判妥处民间借贷案件
作者:刘 强  发布时间:2012-03-15 17:08:31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加强民生保障,促进吕河辖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陕西旬阳法院吕河法庭全面提升民事审判工作水平,妥处民间借贷案件。

  吕河法庭辖区吕河镇,段家河镇,其中吕河镇被旬阳县政府纳入三镇一体化建设大框架,其优势地位凸显。随着工业园区的发展,实现工业强镇目标、筹建吕河新区、逐步建成“吕旬二级公路新街“、“吕赤过境街道”以及“文化服务中心、农产品贸易中心、双井建材交易中心、桂花电站旅游度假中心”宏伟目标的确立,吸引了各方投资的目光,于是,民间借贷投资行为,伴随着大好形势的发展,在吕河辖区陡然聚生。但是,很多商家盲目投资,导致投资行为流产,不但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而且极大地破坏了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在一度程度上,影响辖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的发展。

  由于上述原因,导致民间借贷纠纷不断增加。近一段时间以来,吕河法庭共立案受理7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非诉领域受理三件民间借贷案件。从这10起民间案件纠纷案件分析,呈现以下新特点:(1)、纠纷肇因多种多样。从该庭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有以家庭生活困难或投资经营需要为由向出借人借款的,有以提供假担保、优先供货或高利回报等为诱饵骗取他人借款的,也有出借人为获取高额利息而主动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导致借贷纠纷的;(2)、案件数量日益增多。2012年一季度截止目前正式立案受理受理民间借贷案件7起(不含非诉3起),占该庭一季度受理民事案件数的26%强,2011年全年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5起,仅占该庭全年受理民事案件的0.048%;(3)、被告拒不应诉情况普遍。在该院受理的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4)、部分借贷规避法律。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庭审中,被告虽然提出欠条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抗辩理由,而借款人大多仅能提供证人证言。因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低于书证,依约定的欠款作出的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对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造成执行难。

  针对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的特点,如不提升民事审判水平,妥善进行审理,不但不利于大局的发展和维护辖区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而且也不能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吕河法庭在认清形势的情况下,及时“定好位、服好务”。审理中,一是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判断当事人有关约定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二是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三是加大调解力度,重视矛盾纠纷提前介入,灵活运用诉前和诉中相结合排查化解手段。譬如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外出,不积极出庭应诉以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准确了解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准确住所,确保直接有效送达的重要前提。另外,以直接送达的方式上门接触被告一方及其家属,对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具有实效,为双方的调解创造更大的机会。

  截止目前,3件非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过“三调联动”机制得以全部化解,7件正式立案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调解结案7件,判决3件,执结2件。
责任编辑: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