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旬阳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不懈努力,仅用96个小时促使一起执行标的54万元的重大疑难案件执行和解,为身体二级伤残、生活困窘的申请执行人追回了“救命钱”,彰显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为民司法的高尚情怀。
2008年11月,宝鸡市仁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仁义公司)雇佣旬阳县蜀河镇渡口村农民唐有华,在其承包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工程局)的蜀河水电站建设工程河底廊道做杂工(每天工作12小时),负责出渣。同年12月25日,唐有华在工作期间头部与钢管架碰撞昏倒。经旬阳县医院诊断为脑出血,右侧脑室变形缩小,导致瘫痪。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唐有华伤残等级为二级。宝鸡仁义公司认为,唐有华的伤残系自身患高血压病引起脑出血所致,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2009年3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为解决该赔偿问题,唐有华先后进行了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费尽周折,该纠纷仍未得到解决。2011年1月,唐有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旬阳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旬阳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由宝鸡仁义公司赔偿唐有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6397万元,十一工程局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宝鸡仁义公司及十一工程局提起上诉。2011年12月,安康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案进入执行程序。虽然经过二审终审判决,宝鸡仁义公司及十一工程局仍然对判决不服,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而申请人唐有华则因支付巨额医疗费用四处借贷,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加之近年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辗转奔波,已心力交瘁,身心俱疲。
旬阳法院程和新院长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给予了高度关注,亲自主持召开执行局领导及相关案件承办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案小组,并制定详细预案。会上,程院长指示专案小组干警说,对遭遇不幸、生活困难的申请人唐有华来说,这笔执行款就意味着救命钱,只有穷尽措施、想尽办法,让弱势群众尽快拿到这笔救命钱,才是真正的保护弱势群众,才是真正的为民司法。所以务必要在2012年元旦前夕执结该案, 切实保障残疾申请人唐有华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12月27日至30日,专案小组干警赶赴西安、宝鸡两地,迅速展开执行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一边启动执行预案,前往西安等地做好强制执行相关准备工作,一边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对宝鸡仁义公司及十一工程局进行释法疏导、说服教育,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座谈。通过大量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唐有华与宝鸡仁义公司及十一工程局于12月30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宝鸡仁义公司一次性赔偿唐有华经济损失54万元,唐有华自愿放弃其余部分标的请求。宝鸡仁义公司于当日将54万元赔偿款汇入法院账户。
当执行法官向残疾申请人唐有华兑付执行款时,唐有华激动地泪流满面,哽咽着说:“法院、法官就是我老唐的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