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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析婚姻关系的两大杀手—情与财
——由离婚案件引发的两点感悟
作者:黄 恒  发布时间:2011-12-16 09:59:53 打印 字号: | |
  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我国建国以来,出现过三次离婚高峰期:20世纪50年代有110多万对离婚者;文革中出现了180多万对离婚者;20世纪9 0年代离婚者大幅增加,仅1999年一年就有120万对离婚者。进入21世纪后,我们不能妄下结论说再次出现离婚高峰,但离婚人数的确是呈逐年攀升之势,2008年全国有226万对离婚者;2009年有246.8万对离婚者;2010年中国仅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就有196万对离婚者。在这些离婚者当中,绝大多数是通过自愿协商途径解决的,通过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者大约占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通过具体数据,不难看出,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由于人们思想的变革、观念的转换、经济繁荣、人际交往频繁等诸多原因,出现了一支阵容赫然的离婚队伍,这是好事还是坏事,谁也不能作出权威性结论,但至少从整个国民心理上讲,大家都是包容的、适应的。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没有对离婚本身进行褒贬的义务和必要,只是通过司法实践,面对日趋剧增的离婚案件,不能不引起我深深的思考: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大量离婚者有强烈的意趣走向家庭破裂,妻离子散而又能坦然面对呢?我认为不外乎就是两样东西:情与财。

  一、聚为情,散为情,聚散两依依。

  人类之所以高于其它动物而能在生存圈内鹤立鸡群,就是因为人具有比其它动物更为丰富而复杂的情感。从最早的古人类群居生活到现代的文明婚姻,一个群体或一个家庭的聚散合分,基本上是以情感为主线的。在现代婚姻当中,无论是通过媒妁之言,还是一见钟情的男女组成一个家庭,不管这个家庭能够维系多长时间,男女之情总是贯穿其中的。纵观古今,不分显贵和卑微,上自君王,下至百姓,有的人为情铤而走险,有的为情死去活来,有的人为情赴汤蹈火,有的人为情神魂颠倒……大唐明君李隆基与杨玉环,文学形象焦仲卿与刘兰芝,勘称婚姻情感的典范,无论是让我们看起来,还是听起来,都甚为可歌可泣,感人至深。然而,历史的车轮进入现代信息时期,人们的择偶观、家庭观、性事观、离异观发生彻底性改变,婚恋情感来去匆匆。在许多离婚案件中,提出离婚一方的理由相当一部分就是:婚前不了解,婚后无感情;对方移情别恋,自己被冷落;自己另有新欢,要追求幸福,结束孽缘等等,其实,要求离婚的双方,一般来讲,感情依然是存在的,正如俗言所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嘛,这个恩就是情!只是人们的思想观念改变,内心的定力不足了,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们对自我情感的一种放纵罢了。提出离婚的一方无论在什么时候都不会承认自己对对方依然有情。这样以来,把甄别感情是否破裂的难题就交给了办案法官,而法官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务必通过对案情的审视和最终的判断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所以办案法官就得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淌进离婚男女的感情纠葛之中,绞尽脑汁地进行疏理,然后作出审慎地判断,这个过程何其之难,只有法官知道。判决结果,能否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也悬而未知。而这一切又都是“情”字惹的祸。

  在我看来,大家都不必为情所困,也不要为情纠结。聚和散是相对的一组概念,二者共生共灭。面对当今世界这种崭新的生活,整个社会需要的是和谐与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的稳定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只有家庭的和谐才能确保社会的和谐。所以,期望也是提倡所有的人都多一份责任意识,把爱的产业做大做强,夫妻双方都积极地投入,将情化为夫妻生活中的涓涓细流,给家庭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与生机,不到万不得已不言离。人人自觉增强自我内心定力,将爱情进行到底,共同为家庭、为社会作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二、合也财,分也财,人去两手空。

  世界是物质的,所以任何人只要活着就离不开对物的需求。正因为人是高级动物,所以,人对物的需求应当有一个量的界限,这就叫着度。从理论上说,可能谁都懂得这个道理,可在现实生活中,要做到将度把握得恰到好处,实在太难。据统计,1978年我国人均消费水平是175元,城镇居民平均住房面积4.4平米,农村人口平均住房面积8.1平米;2010年我国人均消费水平,北京、上海一线城市达到万元以上,其他平均为5510元,城镇居民平均住房30平米,农村为33.6平米。我们有相当一部分人都是从1978年那个时期走过来的,两种消费水平,两种生活,这种对比是十分明显的,正是有了这种对比,这部分人才觉着活得滋润,他们才会珍惜这种来之不易的幸福。综观近几年来的离婚案件,70后、80后占主要份额,个中原因,正好是走向两个极端。其一是所谓裸婚者。相当一部分属幼稚型,在他们看来,两人只要情投意合,能够相互厮守,可能不用吃喝都行,所以,草率结婚。但事实上,人对物的需求是本能的,谁都希望自己过得衣食无忧,当两个人激情燃烧怠尽冷静下来之后,看看空荡荡的两人世界,才喟然长叹——这不是我所要的婚姻,然后就慨然离婚,各自回归到原来的起点。这样倒也好,两人赤条条地来、赤条条地走,来去无牵挂,给法官也省了不少事情。其二是那种图富型。这种人是把婚姻建立在物质之上的,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过“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灯红酒绿、醉生梦死的富裕日子。由于人对物的需求最后会逐渐演变为追求,在这个方面,好象很难达到一个极值,让自己得到满足。而一旦物欲满足之后,就有许多其他的欲望逐次想得到满足,两人想法不同步时矛盾便随之而来,并逐渐升级,最终走向崩溃,离婚成为其必然选择。这个时候,财产如何处理又成为二人争议的焦点,谁会在结婚的时候就进行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协议或公证呢?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理念上讲,以前都是忌讳这样做的,这就为离婚财产分割埋下了隐患。还有第三种婚姻情形,既不是“裸婚”,也不是“闪婚”,属于理智型的结合,婚前可能有个人财产,婚后有父母赠予财产和二人共同努力置办的财产,但由于其他种种原因而走向离婚,这种离婚,财产分割就是重头戏。过去,我们在办理这类案件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二)关于婚姻财产处理之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但有些财产的处理,只有原则性规定,法官只能依据自由裁量权酌情裁判。为此,当事人争得焦头烂额,办案法官往往煞费苦心,最终还未必能达到皆大欢喜的结局。有人总结说,70后、80后的人有“三快”,即认识快、结婚快、离婚快,但法官面对“闪婚” 、“闪离”中的财产纠葛,怎么也“快”不起来,快刀斩不了乱麻呀。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可谓是雪中送炭之举,使离婚案件中的有关财产处理难题迎刃而解,真是“山穷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但在庆幸之余,我还是有些暗然神伤。因为法律只所以要及时地作出这样明确的规定,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问题处理的难度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而这个“难”字归结到底,还是人们对物的追求,欲望太强烈、标准太高。如今的生活可以说是物质极大丰富,比起30年代人们心中的共产主义生活,有过之无不及。人们在精神上可以有无止境的追求,那叫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但在物质上切不可有过高的占有欲,否则,就叫贪婪,一贪生万恶。过去说谁是百万富翁,那可是个惊人的名词,而现在我们身边的亿万巨富屡见不鲜。象这些人,他拥有的财富,让好几代人来阔卓地消费,都很难用尽其财。当他最终告别世界的时候,他能带走一分一文吗?是断然不行的。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财富是身外之物,生不带来,死不带去。不管法律就财产如何分割怎么规定,那是现实生活的需要,但是作为每个人来说,要在珍惜现实生活的同时,不要把物的需求看得那么重要。如果两个人确实不能继续生活下去,那就好聚好散,不要太为难对方,不要为财产而大动干戈。要相信,财富是取之不完用之不竭的社会资源,只要有人的存在,就有财富的存在,人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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