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但城乡二元结构也随之形成,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它们无不时时牵着国人敏感的神经。然而,公民社会发育相对缓慢,公民社会在很大程度上未能及时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在广大的农村山区,由于交通、经济各方面的原因,致使民众在很大程度上仅能有精力关注自身的基本生存状况,法治意识还未完全觉醒,民众对法律缺乏信仰。就与普通民众联系密切的婚姻家庭纠纷而言,许多农民甚至缺乏对结、离婚基本程序也不了解,这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今天无不令人深思。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社会矛盾在新形势下呈现出新的特点,基层在很大程度上作为矛盾的始发地,要应对的问题也越发复杂,我们的基层山区法院作为化解矛盾的前沿阵地,在当前能动司法的语境下,在其中能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本文拟以基层山区法院派出法庭为基础,以实践的角度为切入点,试图进行一些路径探索。
一、基层山区法院的先发优势
基层山区法院面向广大的农村地区,自身具备地理、专业、信息资源条件,有培育民众法律信仰的优势,有在这方面作为的基础。
第一、地理优势。众多周知,在我国,农村在整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有人曾言:在中国,解决好了中国的农村问题,也就找到了解决整个中国问题的金钥匙。从近年的中央关于“三农”的各项政策中也不难看出这个规律,解决好基层农村的矛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当下由于经济形势的变化,农村的社会矛盾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而我们基层法院的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方便基层民众的,其位于所在的辖区矛盾的始发地。来自于农村一线的大量纠纷通过法院予以解决,我们细心观察定会发现某些类型的案件的规律,比如说离婚、合同、人身权、宅基地、林权及相邻关系等纠纷,正所谓“近水楼台先得月”。同时,近年来法院开展的“下基层、访民意、听民声”等活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基层法院与民众的距离,能够更好地深入基层这个广阔的舞台。这样一来,可以在第一时间,利用自身的地理优势,发现矛盾的新动向,可以积极推动预防和化解矛盾。
第二、专业优势。近年来,由于农村出现了“空心化”趋势,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弱化,待矛盾出现后,在农村的“熟人社会”无形中又少了些矛盾的“调节阀”和“缓冲器”。 由于基层法院所面向的广大农村地区,民众的知识层次总体上并不高,而近年来社会变化带来的冲击,加之农村好多民众分布的比较分散,这些因素无形中增加了普法工作的难度。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所在的乡镇普法部门只是习惯于按部就班的被动普法,流于形式,缺乏长远的规划和创意,民众缺乏参与的热情。所以,最终民众对有关的法律未能实质性的理解,碰到问题时还是归于“原位”了,与“法盲”何异?
基层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一般都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基础,加之,对基层的纠纷特点比较了解,大部分法官经验十分丰富,对基层的民风民俗相对更知悉些,在很大程度上能抓住民众的心理微妙变化,利用专业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可以在立案前、开庭前、庭审中、宣判时及有关的诉讼环节大有作为,将深厚的法理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呈现出来。
第三、信息资源优势。当下是信息爆炸的时代,由于网络等现代媒体迅速发展,给人们的日常的生活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谁拥有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获取了发展的可能性资源。近年来,山区基层法院的办公条件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动有效的资源促进矛盾的化解。就法院内部而言,法院可以利用各种交流机会进行相关的技能培训,同时,也拥有研究典型案件的第一手资料,特别是对一线大量案例的纵横比较,能通过条分缕析来研判矛盾的发展规律,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工作,可以将该项工作与普法完美的结合。而一般的普通民众,特别是山区的普通老百姓,大部分还是守着“一亩三分地”,忙于生计,根本无暇顾及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信息相对来说会不通畅,与外界交流的渠道非常有限,当下网络等新时代的产物也未能完全走入寻常百信的家门,而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学习有关法律知识的途径又非常有限,这在信息资讯高度发达的今天,其对基层社会的影响可想而知。而基层法院则拥有这方面的智识资源,可以集发这些优势资源,切实能动司法,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
二、实践之必要性初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也指出,当前,全国政法系统正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这对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提出了新的重大课题。能动司法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应当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更加主动地发现、预防、解决纠纷,而不能满足于被动受理案件;基层法院更是化解矛盾的桥头堡,如何才能在这方面真正发挥其重要作用呢?对于当前的社会矛盾呈现出的新形势,我们要从思想上正视它,充分认识到对民众法治信仰的培育在基层法院实践工作中的积极意义。
第一、有利于传播法治精神。法院所扮演的角色就是运用手中的权力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院通过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居中裁判,平息社会矛盾,这是法院的基本职能。但在当前能动司法的环境下,法院不能仅拘泥于“裁判”这个狭隘的职能分工,法官不能只做单纯适用规则的消极裁判者,而要充当“社会工程师”的角色。质言之,法官通过个案的公正处理,首先是在当事人之间起到了间接普法的作用,有利于增强当事人个体的法治意识;从长远的角度看,法官正是通过这一次次的看似不起眼的“普法活动”向社会大众传播了法治精神,纵观之,有利于培育普通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第二、方便基层民众,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很多案件,当事人如若不通过专职律师连基本的举证、质证环节都完成不了,更奢谈自身权益的维护了!山区农村由于交通不便及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多民众到法院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往往会花去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有时甚至还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倘若当事人能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就会省却诸多烦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应当是服务型司法,人民法院必须运用政策考量、利益平衡、和谐司法等方式,全面履行职责,努力服务于大局,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基层法院有效地利用自身的优势积极开展启发民智的活动,应是司法为民的题中应有之义。
第三、客观上也有利于法院自身工作及建设。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要想保证其权威和社会公信力,首先要做到就是高度专业性和使命感,否则,就难以驾驭案件全过程。现在,随着基层普通民众的法治意识觉醒,会促使民众自觉对法律知识精心学习,不仅能做到知其然还能达到知其所以然,一旦自己遇到法律问题,就会具备法律意识,会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如果在现实中法院本身工作有些疏漏的话,就会被当事人抓住“把柄”,从而会影响人民法院在民众中的公正形象。比如说,在实践中,普通的民事案件由于客观的原因超审限的现象比较普遍,如若当事人能对此稍微有些了解的话,法院也就不敢“怠慢”,也会在客观上促使法院提高工作效率。法院工作的正常开展是需要与当事人互动进行的,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主张自己的正当权利,如若能达到熟练运用的程度,会促使法院更加规范诉讼流程。同时,当事人可能会在实践中提出一些新的意见和建议,当事人的积极行动会在客观上“倒逼”法院的自身建设,以达到高效、廉洁司法!当然了,当事人掌握了足够了法律知识,也便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言法语交流,减少交流的障碍,可能在客观上促成调解、庭审、执行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路径探索
基层环境的特点决定了普通民众到法院的频率比较低,大部分民众脑子里有种潜意识,即一般的人到法院去,要么没好事,要么就不是啥好人。在客观上对法院的工作存在偏见,一般人若不是“官司缠身”,一般都不会轻易“光顾”法院的大门。这就会在无形中减少了法院法官与大众交流的机会,双方心理上会产生隔阂。这些条件无形中增加了基层法院在这方面的工作难度,当然,培育民众的法治信仰也绝非“一日之功”,客观上需要我们“主动出击”,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第一、受理案件时主动向民众述法、解惑。普通民众一般都只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来到法院寻求帮助,立案时,一般一方都会亲自或者有亲人的陪伴到法院来,我们的立案审查人员会首先审查其提供的材料,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在此期间,民众难免会有不少疑惑,如若立案了,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只是告知了民众案件立了,往往就没有下文了;如若不符合立案条件,也只是例行地告知民众不能立案,未能告知其所以然。法院工作人员如能利用此机会,向民众就案件延伸一些法律常识,帮助他们理清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找准问题的症结,民众也会“大长见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或者化解矛盾。比如就一般的离婚案件而言,一方主动向法院提请离婚,有很多并不是夫妻感情真正的破裂了,只是有些小的矛盾未能及时处理,在瞬间爆发了,双方只是缺少基本的化解矛盾的技巧罢了,总是固执地认为婚姻无法继续了,心理承受能力有限,心里的那道“坎”过不去。法院工作人员若能帮助当事人排遣心中的郁结,缓和他们的情绪,往往有很多人会自明其理,可能会主动要求不立案或撤诉。同时,通过法官的耐心讲解,民众获得了基本的法律知识,在日常的生活当中也就多了“灵巧的一手”。
第二、延伸送达的传统含义,为民众送上法院的“大礼包”。传统意义上的法院送达,仅是送些案件的有关材料,与当事人仅仅是“会上一面”。基层农村大部分民众大部分都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为生存而辛苦劳作,交通往往不便利,一般很少能离开自己的生活地。当下基层法院的条件也大为改善,通常都有条件方便地到达当事人的家,法院在进行送达时可以先全面地研究案件的事实情况,“量身定做”方案,不光要送上例行的材料,同时要“送法”,可以利用此机会积极与当事人交流,为当事人释疑解惑。如果条件许可,可以随时向周边的群众散发随身携带的宣传资料,当然这些资料务必要保证与基层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如尽量要多些婚姻家庭、普通债权债务、身体权、健康权等法律基本实体和程序知识;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比如可以以漫画、插图加文字解释的形式展现。这些“大礼包”定能切实地为老百姓服务,让老百姓从中受益,同时,以点带面,这会在客观上促进民众的法治意识觉醒。
第三、把好“调解关”,寓“普法”于调解中。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作为一种重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主张的“以和为贵”等观念至今仍深入人心,加之调解本身所具有的特点,这种纠纷解决方式也更易于为广大的人民群众所接受。人民法院调解制度更是典型的具有浓郁的东方文化特色,它以非对抗的方式化解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创造了宝贵的“东方经验”。因此,将普法工作有效地寓于调解之中,定会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调解可以在庭审前、和庭审后灵活地加以运用,在矛盾多发的基层地区尤其效果明显。人民法官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需要具备一定的方式方法,这是一项艺术,法官可以在此期间大有作为,例如 ,庭审前,针对那些矛盾不是很激烈的案件,可以组织当事人双方坐下来心平气和地交流,法官可以从法理与人情的角度为当事人阐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背对背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疏通矛盾。庭审后,由于经过了整个庭审环节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其中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基本会完整的呈现在当事人的面前,当事人自己在心中也会盘算着自己的“小账”。通过以案说法、亲身参与及内心的“掂量”,民众的一些疑惑会释然,法官将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当事人理解、认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同时也会使当事人从内心增强对法律的认同感,提升法律素养,“普法”之效寓于其中。
第四、规范庭审环节,辨法析理。庭审可能会随着法槌的敲落而结束,但是,我们法官不应只成为庭审的机械组织者,法槌起落间说不定正蕴藏着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对公正的期望、对法治的信仰。在我国,普通程序是一种基础性程序,其适用范围具有普适性,故在此以其为例作重点阐述。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均作出了明确的程序规定,其目的无非是为了使庭审能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藉此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庭审不应仅是“走过场”,我们不能使庭审沦为“样板戏”。通常的一审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应公开开庭审理,我们应及时发布开庭公告,允许群众旁听,必要时可以通过基层组织邀请民众前来旁听、观摩,以增加庭审的“人气”。当然,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由于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对庭审的各个环节也“格外在意”,当事人自己及其代理人会据理力争,这本身就是一个法治信仰培育的 “实战场所”。法官要有意识地控制庭审的节奏和秩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相关诉讼权利,同时,可以在不妨碍审理的情况下尽可能地使庭审各个环节生动有趣,充分地辨法析理。虽然现在看来这项工作可能很不起眼,但其具有深远的意义。质言之,法治培育之义在庭审之内,更在庭审之外。
第五、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社会转型期,作为化解社会矛盾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肩上的胆子不可谓不重,当前能动司法的指导思想给了我们很多启示,我们“法律人”更应从长远考虑,不遗余力地完成担负的使命。培育民众的法治信仰、启发民众的法治意识绝非“一朝一夕”,因此,作为拥有资源优势的我们基层法院更应学会利用社会合力。比如,可以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法律咨询,选派优秀法官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官进乡镇、社区等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治理念,引导社会增强法治意识。但要注意地是,要紧密地联系当地的实际,寻求创造性的解决办法,要切实做到保一方之平安,促一片之和谐。
四、结束语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Harold J. Berman)曾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试想在一个民众普遍不信仰法律的社会里,法治社会建设从何谈起?因此,对民众法治信仰的培育这一课题,在当下已显得十分必要,虽说在实践中面临着太多的困境,但我们决不能对其选择性地忽视。我们“法律人”绝不是被动执行法律的机器,因为我们肩上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概言之,从短期看,转型期的社会需要我们积极化解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长远观,我们充当着“社会工程师的”的角色,社会对我们充满着太多的期待,法治社会之路需要我们奠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