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旬阳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全方位、多渠道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取得显著成效。
规避执行行为是指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对生效法律文书负有义务的其他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为财产设置障碍等方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以达到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执行工作中,部分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通过假离婚、假交易、假诉讼等方法规避执行,严重影响债权人合法权利的实现,干扰法院正常执行工作的开展,损害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对此,旬阳法院积极采取反制措施,对规避执行行为依法严惩,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切实维护了司法权威。
1、被执行人肖勋外逃规避执行被判刑一年
案情摘要;旬阳县人民法院(1998)旬刑初字第2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肖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与被告人肖伟(肖勋之弟)共同赔偿被害人朱德娥经济损失5021.5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1999年4月25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2000年1月16日,被告人肖勋刑满释放。
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该院根据被害人朱德娥的执行申请书,先后于1999年6月7日、1999年7月10日、1999年10月15日、2000年2月2日、2001年3月19日、2001年6月27日直接或通过被告人肖勋父母亲、兄弟向被告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和劝告信,责令和敦促被告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义务,被告人肖勋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同时其家人在被告人关押期间私自将三头耕牛、大衣柜、写字台等财产转移。
2002年1月18日,该院决定对被告人肖勋执行司法拘留15天,罚款1000元。当日下午2时30分,被告人母亲向德香得知肖勋被拘留后,前往法院接待大厅大哭大闹。2002年2月2日上午10时许,八名执行人员再次到被告人家中执行并与被告人之弟肖伟谈话时,被告人母亲突然喝下农药,冲散执行人员,执行被迫终止,执行人员当即将其送往吕河卫生院抢救。2002年7、8月份,被告人父亲在当地砖厂购买价值4650元砖三万块用于建房。
2003年4月2日,法院执行人员到肖勋家中再次执行时,肖勋以上厕所为名逃跑。截至2004年4月,被告人肖勋一直在外打工躲避执行,中途仅在每年农历腊月底回家,正月初即出外打工。2004年5月8日,该院以被告人肖勋抗拒执行的行为构成犯罪决定将此案移送旬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上述期间内,被害人朱德娥及其亲属先后以法院执行不力、要求尽快执行为由,多次到县人大、政法委等处上访、信访。
2010年10月31日,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通过网上追逃将被告人肖勋在当地锦尚镇鸿峰垃圾场抓获,当时其身上携带的银行卡上有存款四千余元。2010年11月22日,在旬阳县吕河镇双井社区居委会主持下,被告人家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及利息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勋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有履行能力而采取欺骗、躲避等方法,公然抗拒执行时间长达十年之久,其行为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理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给被害人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可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
2、张意花、张意刚与张前科财产权属执行案
案情摘要:张意花、张意刚与张前科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经旬阳法院判令张前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张意花、张意刚分得死亡抚恤金210650元转交给潘怀贤代为保管,
本案在诉讼中(即2010年5月8日)张前科夫妇举家外出,下落不明。经调查:张前科四子张仁均,男到女家落户,居住安康市汉心石村15组。于是,执行人员在安康城区各大银行、汉滨区文武信用社展开查询,查明:耀县煤矿给付的赔偿款360960元从耀县转入中国建设银行安康分行潘怀贤帐户上,张前科四子张仁均对该账户设密码。 2009年10月14日张仁均在安康建设银行另设帐户(账号为:A6124291979061401760),于次日同持卡人潘怀贤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安康分行,将360960元转入新开帐户内,先后9次将360960元全部支取,仅付给潘怀贤90000元。剩余有张意花、张意刚所分抚恤金210650元、张前科夫妇应分抚恤金60000元,均被张仁均占有。张仁均且于2010年1月10日与安康金州出租车公司达成买车的协议。付给金州出租车公司15万元。执行人员发现,张前科父子在上演“双簧”。于2011年8月12日冻结了张仁均在汉滨区文武信用社存款48000元。执行员数次前往安康查找张前科下落,并给张仁均做工作,让张前科主动到本院说明情况,同时查询张仁均及亲属与张前科通话记录,锁定张前科就在安康市汉心石村附近居住,于是执行人员找到村上领导,要求若发现张前科及时与我院联系。张前科迫于压力,于2011年11月7日来我院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致使该案全部执结。
3、王发贵与鲁丕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
案情摘要:王发贵与鲁丕涛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本院判决:一、被告人鲁丕涛无罪。二、由被告人鲁丕涛赔偿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发贵各项损失共计13961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重新鉴定费1050元由自诉人王发贵承担。上述二、三项相抵后,由被告人鲁丕涛共赔偿自诉人王发贵经济损失12911元。
王发贵于2011年6月28日申请本院予以执行,旬阳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鲁丕涛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而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自己的收入及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有五菱之光车一辆,在城郊有房屋一栋。在此期间,执行人员曾多次给鲁丕涛打电话、发信息等形式联系,要求鲁丕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鲁丕涛拒不接电话,亦不执行,鉴于鲁丕涛上述行为,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以鲁丕涛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为由对其拘留十五日,采取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委托亲属将标的款交至法院,至此,案件得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