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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旬阳法院201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件的调研分析
作者:向 阳  发布时间:2011-03-04 22:20:44 打印 字号: | |
  一、数据统计

  2010年度,旬阳县法院共受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案件11件,执结11件。其中自动履行结案1件,占9%、和解执行结案7件,和解率64%,无可供执行财产程序终结3件,占27%。11案执行标的款合计24余万元,平均每案执行标的2.2万元,个案最高标的款为4.8360万元,最低为0.4万元。

  二、执行现状

  1、自动履行率低,只占9%;

  2、和解执行率较高,在上述执结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经过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仍不能全部执行到位,通过计生行政部门减让数额,和解执行结案,和解执行结案占64%;

  3、执行实际到位率偏低,完全按照征收决定的数额履行结案的只有1件,占9%。其余绝大部分情况是被执行人缴纳一部分,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放弃一部分,执行和解结案。

  三、存在的问题

  1.征收决定数额是按照最高标准做出的;

  2、申请法院执行的人,要么无履行能力要么只有部分执行能力;

  3、实际执行中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随意减让征收决定数额,执法欠严肃;

  4、选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象的随意性较大,不是按照是否有执行能力,是否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等方面去选择,而是按照该对象是否配合征收工作为出发点进行选择;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大多数被执行人居住在偏远、贫困山区,经济条件极差,家里除了房产,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

6、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一般男性执行对象外出谋生,一年回家一度者居多,女性常年在家照看子女,从人性化执行考虑,执行较难。

  四、原因分析

   被执行人方面的原因:

  (1)被执行人法治观念淡薄,在他们看来,社会抚养费是政府部门罚款,是政府创收,不是欠别人的债,不是犯罪,多交少交随意性大,不履行也无所谓,政府、法院不会拿那他们怎样,就是“抓”了也不感觉羞耻。

  (2)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履行能力欠佳。他们多数经济状况极差,超生后,根本无力支付高额的社会抚养费。法院能够查明的财产一般只有房屋,其他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只能程序终结,必然导致案件的执结率、到位率走低。

  (3)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导致执行不能。平时法院根本找不到被执行人;有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举家远走他乡;还有部分被执行人,男的外出务工,家中女方一人留守,子女年幼,法院难以对这类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执行不能。

  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方面的原因:

  (1)处罚标准不统一,灵活性太大,形成了对立情绪。处罚标准在乡镇之间不统一,在乡镇之内不统一、在自觉交纳优惠上不统一,造成违法对象户普遍不满,引发对立情绪。有的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有的与当事人订立分期履行的协议,有的一分不让,有的大部分放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相互打探,造成一些有履行能力的当事人也等待观望,或争取分期履行,甚至不惜动用人际关系争取少缴执行款,增加法院执行难度。

  (2)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加大执行难度。有些当事人认为,现在超生由罚款变更为征收是国家放松了计划生育工作,有些计生工作者认为新施行的计划生育法束缚了他们的手脚,对超生者自己又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工作由以前的主动变为现在的被动。常导致一些人“有恃无恐”。

  (3)计生部门向法院申请是为了不超申请期限。一些当事人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计生行政部门不申请执行怕超过申请期限,对能否执行到位反到并不关心。这类案件从申请之日就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该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不但给法院形成积案,而且还会在当地产生相当大的负面效应,使得一些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也在等候观望。

  法院自身方面的因素

  由于法院执行人员的自身素质问题、工作能力问题、工作方法问题、执行措施种类的运用、时机的把握等方面存在问题,与该类案件的难执行有一定关系。另外也存在法院立案部门把关不严的问题、执行备案登记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五、建议及解决对策

  1.建议国家应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只有国家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破除“养儿防老”观念,才能从源头上抑制超生。

  2.建议多部门联合,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宣传

不断增强育龄夫妇及家庭的法制意识,努力消除旧的传统观念对思想的束缚,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从而从根本上减少不依法生育的现象,减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问题。

  3.建议加强计生服务工作

  加强计生服务工作,加大计生工作的监管力度,加强计生工作的公开与透明。制订区域内统一标准,限制征收工作人员随意增减变动决定书数额。

  4、建议规范法院执行备案登记制度。

  对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或经济确有困难,无履行能力的案件,在法院备案登记,确保案件时效不被中断,待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既防止申请人超期申请执行,又可使法院不会因为找不到当事人或当事人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

  5、建议严格法院立案把关。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申请人应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但绝大多数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没有主动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的详细资料,造成法院立案后,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困难局面。
责任编辑:向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