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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法院巡回办案就地开庭受群众欢迎
作者:黄 强 阮 斌  发布时间:2010-04-23 09:39:10 打印 字号: | |
巡回办案就地开庭
  今年以来,旬阳法院棕溪法庭法官干警以开展法律“五进”活动为载体,积极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把法庭搬到离老百姓最近的地方,让老百姓诉讼零距离,受到当地群众的普遍欢迎。

  4月22日,该庭在辖区构元乡开花村就地开庭,成功调解一起颇受当地群众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旬阳县构元乡开花村村民张芬(女)的女儿李蕾(10岁,学生)在放学回家途中,被安徽籍蜂农姜天河(流动养蜂人)在此地饲养的蜜蜂螫伤。李蕾因此住院治疗8天,产生医疗等费用8000余元。李蕾出院后,张芬要求姜天河赔偿经济损失,该姜以李蕾的伤不是自己直接造成,与己无关,且无赔偿能力为由一拖再拖。随后,张芬多次向姜天河索要赔偿款,均无果。4月5日,张芬向棕溪法庭起诉,请求判令姜天河赔偿损失8236元。

  受案后,为方便群众诉讼,及时化解纠纷,棕溪法庭邀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以巡回办案的方式,深入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官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被告姜天河以自己一人在外流动养蜂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为由,拒绝赔偿,并称:“我除了这几箱蜜蜂,什么都没有,法庭想咋判就咋判,反正我没钱”。

  眼看即将进行的法庭调解陷入僵局,但办案法官并未放弃调解,分别给原、被告双方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讲解涉及本案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法官近三小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背靠背”调解,促使姜天河认识到了自己饲养蜜蜂对他人造成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张芬也对姜天河在外养蜂挣钱的艰难与辛劳予以体谅,被告姜天河当庭向原告张芬表示道歉,取得了张芬的谅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姜天河赔偿张芬经济损失6000元,张芬自愿放弃2236元赔偿费用的诉讼请求,并当庭全部履行。

  参加旁听的当地群众对该案成功调解报以热烈掌声,这掌声是老百姓对旬阳法官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累,为民司法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责任编辑:黄 强 阮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