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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旬阳一矿业公司盲目替人担保拒不担责被强执
作者:黄 强 王玉勇  发布时间:2010-03-30 19:21:31 打印 字号: | |
  陕西旬阳恒源矿业公司盲目替人担保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3月26日,旬阳法院冻结该公司银行帐户资金49万元,并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2007年4月30日,旬阳县大地复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与旬阳县金元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公司)签订了一份锌精矿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金元公司未能在期限内全面履行合同。后为延续购销合同,2008年1月26日,大地公司又与金元公司签订一份100吨锌精矿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旬阳县恒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为金元公司全面履行合同担保。同时,大地公司又预付给金元公司货款50万元,合同签订后,金元公司又因各种原因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累计拖欠大地公司货款651806.40元。无奈之下,大地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旬阳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旬阳法院以(2009)旬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金元公司返还大地公司预付购买锌精矿货款651806.40元,并由担保人恒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2009年9月28日,大地公司依据生效判决申请旬阳法院强制执行。受案后,旬阳法院执行局分别向被执行人金元公司、恒源公司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元公司、恒源公司于2009年10月25日前返还大地公司货款651806.40元。此后,金元公司仅返还大地公司货款10万元,再无执行能力。

  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负有连带责任的恒源公司具备偿还能力,遂多次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在此期间,该公司负责人以各种借口搪塞、推诿,拒绝和执行法官见面。后经执行法官多方努力查找,方与该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取得联系,该董事长认为,恒源公司为金元公司担保,只是“走个过场”、“履行个手续”而已,并未从中受益,要恒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没有道理。执行法官又向该董事长详细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章关于‘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的规定,明确告知其代偿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并做了大量的释法明理、疏导教育工作。

  2009年10月19日,执行法官向恒源公司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要求限期申报公司财产,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逾期,该公司既未向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还款义务。鉴于此,旬阳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对恒源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3月26日,旬阳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冻结了恒源公司银行帐户资金49万元,并执行罚款5万元的处罚。

  在此,笔者提醒,替他人担保时要谨慎行事,一定要对被担保人的信誉、资产状况、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避免因盲目担保而“惹火烧身”,等到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时后悔已晚。
责任编辑:黄 强 王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