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的通知精神,3月26日,旬阳法院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的实施意见》。
该〈意见〉主要内容:
一是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四名党组成员任副组长的创建“无执行积案法院”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是以各执行部门报送的结案卡片、卷宗等结案信息为准,每月向市中院报告工作情况,并进行排名通报。
三是对拟终结执行的案件,应书面提出终结执行程序的意见,报执行局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予终结执行程序,否则,应进行补充执行或易人执行。
四是要求严把法律适用的条件和标准,对需要延期执行、中止执行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后报执行局审核;对因其它原因未按期执结的案件,依法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也可以易人执行。
五是要求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积案做到“四查”,即搜查,查询农行、查询信用社、查询邮政储蓄所;“四问”,即问当事人、问左右邻、问村委会、问派出所。
六是要求执行期限内执结率达到100%,实际执结率达到75%以上;对终结执行程序的案件,做到申请执行人不上访,不缠诉。
七是建立健全执行联动长效机制,化被动工作为主动工作,形成初具规模的高效执行体系。
八是对涉及特困群体的案件必须全部执行到位;涉府、涉国企等案件要执行终结。